【已刪除】48 依《文書處理手冊》簽稿的撰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簽的「主旨」簡述目的與擬辦,並分項完成
(B)簽的「說明」是重點所在,針對案情提出處理方法
(C)「簽稿併陳」用於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D)簽的「主旨」、「說明」、「擬辦」可因內容繁多,條列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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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069), C(4278), D(882), E(0) #532495

詳解 (共 8 筆)

#839501
B)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D)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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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817

依《文書處理手冊》簽稿的撰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簽的「主旨」簡述目的與擬辦,並分項完成主旨不分項一段完成

(B)簽的「說明」擬辦」是重點所在針對案情提出處理方法

(C)簽稿併陳」用於『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D)簽的「主旨」、「說明」、「擬辦」可因內容繁多,條列敘述之 主旨不分項一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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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115
(A)「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的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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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866
簽:款式→主旨、說明、辦法A)簽的「主旨...
(共 2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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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77
(D)簽的"主旨"必須:扼要敘述,概括"簽"的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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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529

擬辦(正式用語) = 辦法(白話) 應該是這樣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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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10
樓上。重點不是擬辦嗎?!怎會還有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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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394

(二) 簽之撰擬:

1、款式:

(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 「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 段完成。(A)

(2) 「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D)

(3)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B)(D)

(4)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資料來源:《文書處理手冊》,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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