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B)非重罪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申請指定者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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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843), C(63), D(263), E(0) #281638

詳解 (共 10 筆)

#682721
文字遊戲啦,聲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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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8
(B) 非重罪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申請指定者-->法院用聲請  ;行政機關用申請

第三十一條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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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17
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 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 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 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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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731
訴訟法考題常常來陰的,要注意看字,應、得、最重、最輕、以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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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4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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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67
請問高手為什麼 (D)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呢?謝謝
 
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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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916

聲請-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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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02

聲請指定辯護人,是指低收入戶的被告"可以"聲請公設辯護人,

or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公設辯護人給他,

不表示一定會指派公設辯護人,故非屬強制辯護案件。

(請注意法條旁的括弧: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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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33
這題答案我認為有問題耶!
強制辯護案件,按照第31條為: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2.高等法院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而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則屬於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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