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訴願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利害相同之訴願參加人,其不得為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行為
(B)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為法定訴願參加人,其訴願參加不得被拒絕
(C)若訴願決定將可能影響第三人權益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
(D)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通知參加時,應副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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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928), C(44), D(209), E(0) #285308

詳解 (共 9 筆)

#2205099

訴願參加分為兩類型

1.利害相同的參加 ( 任意參加 )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

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也就是說要符合任意參加之要件必須:

(1) 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2) 須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3) 須聲請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或受理機關依職權命其參加


2.必須參加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參照呂晟行政法(下)講義 P.4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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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20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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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38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為法定訴願參加人,其訴願參加不得被拒絕 →機關可以拒絕→所以錯【不】得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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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24
就第28條「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就字面上的意思,是機關不允許,就不能參加訴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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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5
請問(A)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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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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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27
看不懂B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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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172
A要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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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227

A可以用推的:都利害相同了 當然不會做出利害相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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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92616
未解鎖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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