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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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CH6 再審程序 再審之敘述,為何錯誤? 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釋800補充釋字209號,再審最長五年計算上要扣繫屬在司法院的時間。 釋800解釋。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 第500條(提起再審之期間)﹝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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