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
(B)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
(C)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D)發現證人,亦可作為再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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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289), C(208), D(1987), E(0) #1402065

詳解 (共 7 筆)

#1486179

(一)發見,必須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因當事人不知使用或知道而不能使用。(A)(B)之論述均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96Ⅰ⑬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C)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十一款(現為§496Ⅰ⑬)所謂證物,不包含證人在內,觀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現為§430)將證物與證人對稱自明,故發見新證人不足為再審理由。(29上字第696號判例),(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參考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1724353744460125/photos/a.1725693530992813.1073741828.1724353744460125/1828249790737186/?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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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081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才可以為再審理由

發現新證人  沒有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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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908
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共 1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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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
#3496271
(A)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
(共 7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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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3770301
A
61 年判字第 293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
使用該證物者,係指訴訟程序中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
未能提出使用,現始知之而言,此與已經提出使用而為法院或行政官署摒
棄不採之情形迥然有別。

B
32 年上字第 1247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
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
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
10
0
#5081035

民訴是訴訟過程中已存在

刑訴是訴訟過程中已存在或確定後始存在

10
0
#553658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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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3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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