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若前後不一致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後法廢前法之原則,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屬當然錯誤
(B)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論是否確定,處分相對人皆得要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
(C)為求保護人民權益,得由人民選擇依前釋示或後釋示處置
(D)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若前釋示確屬違法,相對人得請求 依後釋示重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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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211), C(188), D(8690), E(0) #389907
統計: A(228), B(211), C(188), D(8690), E(0) #389907
詳解 (共 7 筆)
#987804
釋是前後不一致不管學說見解或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皆採折衷說,即以確定為原則。
白話說明:
即原則上在前釋示已做成確定之行政處分下,為了維持法的秩序與安定,不受到後釋示的影響。
例外,則是在前釋示所做成之行政處份為違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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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16
釋字287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非謂前釋示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經行政訴訟判決而確定者,僅得於具有法定再審原因時依再審程序辦理;其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前釋示確屬違法,致原處分損害人民權益,由主管機關予以變更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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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622
實務見解:釋字287採折衷說(以確定說為主,兼採有利說)
(1)經訴訟確定:僅於有再審原因時再審
(2)未經訴訟確定:原則不受影響,例外再開(前函違法+損害權益)
(3)未確定:受新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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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664
主管機關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經行政訴訟判決而確定者,僅得於具有法定再審原因時依再審程序辦理;
其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前釋示確屬違法,致原處分損害人民權益,由主管機關予以變更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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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952
釋字287號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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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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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75
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若前後不一致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後法廢前法之原則,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屬當然錯誤❌
(B)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論是否確定,處分相對人皆得要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
(C) 為求保護人民權益,得由人民選擇依前釋示或後釋示處置❌
(D) 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若前釋示確屬違法,相對人得請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依據釋字第 287 號,如前釋示確有違法,例外依後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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