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D)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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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68), C(5908), D(1420), E(0) #389920
統計: A(245), B(268), C(5908), D(1420), E(0) #389920
詳解 (共 10 筆)
#543285
單純法條題,不用想太複雜
行政訴訟法 第104條之1(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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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05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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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25
(A)可以想成比較輕微簡單的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以下,當然能簡化處理最好囉!
您想想,高等行政法院全台才幾間...如果大家都要找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哪吃的消
比較要注意的是,自101年9月6日起,簡易訴訟事件已經改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一審法院了喔!!
(B)自101年9月6日起不服交通違規裁決者,得於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告訴
總而言之,ABD現在都要找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了!
您想想,高等行政法院全台才幾間...如果大家都要找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哪吃的消
比較要注意的是,自101年9月6日起,簡易訴訟事件已經改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一審法院了喔!!
(B)自101年9月6日起不服交通違規裁決者,得於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告訴
總而言之,ABD現在都要找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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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781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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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158
| 第 305 條 |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n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n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n制執行。n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n期履行。n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n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
| 第 307 條 |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n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n,由普通法院受理。 |
所以D只能找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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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19
只要知道修法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就能選,第一級地方、第二級高等、第三級最高。
簡易程序第一審在地方,上訴審=終審在高等;通常程序第一審在高等,上訴審=終審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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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502
筆記:
簡易程序事件(第一審)->地方法院
通常程序事件(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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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99
(D)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
(C)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那A B選項????
還有其他???請高手同學幫忙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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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147
原本題目: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D)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修改成為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B)交通裁決事件(C)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D)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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