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依司法院解釋,認為其性質係:
(A)私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
(B)公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
(C)行政處分
(D)應循私法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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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432), C(10841), D(167), E(0) #389916
統計: A(307), B(432), C(10841), D(167), E(0) #389916
詳解 (共 8 筆)
#660502
私立大學所為退學處分 為 受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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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999
釋字第 382 號理由書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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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269
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
(1)委託行使公權力,是為行政機關,故退學決定為行政處分
(2)救濟途徑為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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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983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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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108
釋字第382號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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