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事訴訟中「訴訟參加」的敘述,何者有誤?
(A)參加人係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但仍非當事人
(B)受告知訴訟人不為參加或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之時已參加訴訟
(C)訴訟參加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D)參加人得為捨棄、認諾、自認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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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82), C(83), D(1511), E(0) #226109

詳解 (共 9 筆)

#317939


根據民訴第61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換句話說參加人僅可以協助當事人為捨棄、認諾、自認等訴訟行為,但不可以自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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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118
(A)參加人係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但...
(共 4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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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09
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 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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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26
第 61 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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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394

3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B)參加,得與上訴行為合併為之

(C)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D)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9 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9007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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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54
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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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989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
(共 5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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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24
C是哪個法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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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396
(C) 訴訟參加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58 II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求解釋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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