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涉嫌殺人而為檢察官共同起訴,在審判程序中,甲、乙皆聲稱自己清白,殺人者乃對方,此時法院應如何進行程序?
(A)在同一程序中由乙向甲詰問
(B)分離調查證據程序
(C)在同一程序中,由甲向乙詰問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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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79), C(18), D(772), E(0) #220084

詳解 (共 8 筆)

#532890

第287條之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分離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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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334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 ->因其他被告在場恐無法暢所欲言SO-> 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 ->讓被告主張自己權益法院應裁定-> 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SO
不能選A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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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789

(A)在同一程序中由乙向甲詰問(X)
(B)分離調查證據程序(O)
(C)在同一程序中,由甲向乙詰問(X)
(D)以上皆是(X)

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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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99

= = 還我四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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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59
感謝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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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93
請問各位先進 這題的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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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36
請問  共犯或共同被告為不利被告本人之陳述者
被告對其不是有對質詰問權嗎?

那為什麼此題不能選A跟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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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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