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發現其妻乙已經與丙結婚,請問後婚之效力為何?
(A)只要乙善意,後婚即有效
(B)只要丙善意,後婚即有效
(C)必須乙與丙均善意,後婚才有效
(D)縱使乙與丙均惡意,後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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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297), C(3014), D(654), E(0) #440100
統計: A(345), B(297), C(3014), D(654), E(0) #440100
詳解 (共 8 筆)
#703123
釋字第 552 號解釋文:「... 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本題,必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乙和丙皆善意,後婚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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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58
No.552婚姻自由係受憲法保障
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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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134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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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47
根據釋字第552號解釋文理由書,其目的是避免甲之死亡宣告為乙或丙之故意或惡意之行為構成。例如犯罪致使甲長期失蹤或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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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84
考試重點不在能不能再婚,而是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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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787
家事事件法§163 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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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37
可是他已經受死亡宣告了,乙不能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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