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籌劃犯擄人勒贖案。甲持改造手槍,乙持小刀,共同將 A 擄走並關在甲家中。後來警方循線查到甲之住處,救出 A,並當場在甲之住宅內搜到犯案用之手槍與小刀,以及安非他命兩小包。試問本案例中,法官在判處甲、乙有罪時,下列那一種物品不得宣告沒收?

(A)改造手槍

(B)甲之住宅

(C)犯案用小刀

(D)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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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889), C(30), D(106), E(0) #440097

詳解 (共 7 筆)

#998864
刑法§38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D 安非他命)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A 手槍、C 小刀)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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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689
每年考試總是初等(五等)考試最難,範圍極大而錄取率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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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123

住宅為不動產,無法沒收

所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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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564
這種題目要多出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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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56
高考三等考這種題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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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697
這個題目看到沒收兩個字就可以選答案了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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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679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共 6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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