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竊乙時,被乙發現,乙憤而將甲打傷。乙向法院提出自訴狀,被告為甲,犯罪事實為竊盜。甲如欲追究乙之傷害行為,可以如何處理?
(A)只能想法院提出反訴,而不能向檢察官告訴
(B)只能向檢察官告訴,而不能向法院提出反訴
(C)可以向檢察官告訴,或是向法院提出反訴
(D)只能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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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15), C(2200), D(134), E(0) #281655

詳解 (共 2 筆)

#273830
乙為傷害案件之被害人,可提出告訴
竊盜案件之原告(即自訴人)乙與被告曱,與傷害案件之原告甲與被告乙,彼此地位剛好相反,且案件事實直接相關,可提反訴

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338條(提起反訴之要件)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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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313
(A)只能想法院提出反訴,而不能向檢察官告訴(X)
(B)只能向檢察官告訴,而不能向法院提出反訴(X)
(C)可以向檢察官告訴,或是向法院提出反訴(O)
(D)只能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X)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 (提起反訴之要件)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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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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