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傳喚出庭作證,不論法官問什麼問題,甲自始至終都保持緘默,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甲與被告為結拜兄弟,得拒絕證言
(B)甲為被告之同居女友,得拒絕證言
(C)甲害怕作證後被告會記起來其曾向其借錢尚未歸還,得拒絕證言
(D)甲無任何理由,就是拒絕具結及作證,法院得處甲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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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0), C(27), D(316), E(0) #358253

詳解 (共 1 筆)

#1132956
第 193 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180 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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