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採取下列何種原則?
(A)法院個案判斷原則
(B)例外法原則
(C)不溯既往原則
(D)程序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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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 C(215), D(1481), E(0) #161087

詳解 (共 2 筆)

#738506
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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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228

程序從新 :
指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新的行政法規公布時,則尚在進行中行政程序,即應向將來適用新的法規處理。性質上此係法規公布生效後,即應適用新生效的法規處理後續的行政程序。如有關行政法規上違章行為的處罰程序,原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但稅捐稽關法於81年11月23日修正,規定改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科處罰鍰,則於上述法律修正公布生效後,尚未移送法院裁罰的以往稅務違章案件,即應適用新的程序法規,由稅捐稽徵機關自己科處罰鍰(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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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197
未解鎖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主要是認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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