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退貨),如買家下標即表示同意賣場規定。請問買家是否需遵守規定?
(A)需要,已經都清楚列舉,下標即表示契約成立,當應遵守。
(B)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可以退貨並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C)可以退貨,自行吸收運費。
(D)除非賣家答應,否則不能退貨。
統計: A(549), B(3547), C(310), D(45), E(0) #364897
詳解 (共 7 筆)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
只要網路賣家為B 2C 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規避責任?!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最後補充一點:二手品不受消保法保護,亦無七天鑑賞。
建議此題刪除,不符現行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104.06.02 修正公布):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發布日104.12 .31)
本法(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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