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何時具備實質確定力?
(A)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日
(B)駁回再議聲請之日
(C)再議期間屆滿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之時
(D)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撤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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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86), C(650), D(1628), E(0) #344465

詳解 (共 7 筆)

#432513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94 年台非字第 215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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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03
260緩起訴處分何時具備實質確定力1.不...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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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66

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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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861
(A)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日(X)
(B)駁回再議聲請之日(X)
(C)再議期間屆滿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之時(X)
(D)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撤銷之日(O)

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非字第 215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編  註:
1.本則裁判,依據民國 96 年 1  月 16 日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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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07
=_= 哇咧我暈了,貼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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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65

請問 D選項 是緩起訴吧? 跟緩刑有關嗎? 看不懂? 可否請大大講白話一點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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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41

了解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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