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共同被告
(B)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C)第三人不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D)第三人得提起離婚與同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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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3), B(825), C(268), D(99), E(3) #139229

詳解 (共 10 筆)

#440172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341 號 
要  旨: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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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5

家事事件法3(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家事事件法39(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家事事件法50(身分關係訴訟終結之認定)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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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426

應更改正解

A.B皆為正確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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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306
此題為舊題新解50年台上字第1341號 ...
(共 8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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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13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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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47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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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37

569條(婚姻事件之當事人)(刪除)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Q.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共同被告 

(B)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
但撤銷婚姻之訴)
(C)第三人不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
(D)第三人得提起離婚與同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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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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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
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 ,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 其餘結婚人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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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967

我也覺得B對ㄟ

家事事件法
39(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Ⅱ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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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374
CH 11 家事事件法  23 關於婚...
(共 1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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