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共同被告
(B)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C)第三人不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D)第三人得提起離婚與同居之訴
統計: A(1643), B(825), C(268), D(99), E(3) #139229
詳解 (共 10 筆)
要 旨: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
家事事件法3(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Ⅰ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
家事事件法39(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Ⅰ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Ⅱ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
|
家事事件法50(身分關係訴訟終結之認定) Ⅰ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Ⅱ依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Ⅲ依39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
應更改正解
A.B皆為正確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第569條(婚姻事件之當事人)(刪除)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Q.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共同被告
(B)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 (但撤銷婚姻之訴)
(C)第三人不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
(D)第三人得提起離婚與同居之訴
我也覺得B對ㄟ
家事事件法39(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Ⅰ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Ⅱ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