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時得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但亦有侵害人權之虞。下 列有關行政權行使可能構成侵害人民權利類別的事例,何者正確?
(A)申請外籍配偶來臺定居遭拒,涉及侵害人身自由權
(B)罰款未繳清而不准辦理車輛過戶,涉及侵害隱私權
(C)基於信仰拒服兵役而被處罰,涉及侵害宗教自由權
(D)走上街頭抗議,遭警察驅離,涉及侵害集會自由權
(E)申請更改名字遭戶政事務所拒絕,涉及侵害姓名權
統計: A(122), B(14), C(290), D(432), E(396) #1618748
詳解 (共 3 筆)
C選項請參考釋字490,以及「替代役施行條例」第5條,
簡單來講,釋字490說不能因宗教關係拒絕服兵役(依相關法規可處罰拒服兵役的人),而不久後,有了「替代役」的制度後,因宗教關係不能服役的可以優先當替代役。
因此不能像c選項,直接處罰
考真細⋯
(C)基於信仰拒服兵役而被處罰,涉及侵害宗教自由權
宗教自由
我國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而宗教自由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服兵役義務
我國憲法第20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而兵役法就是在這樣的基本精神下,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所制定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但是其他宗教行和宗教結社之自由,因為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兵役法是為了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屬於立法政策的考量,並非為了助長、促進或限制任何宗教而設,而且並沒有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效果。身為國家的人民,就應該對國家負起基本義務與責任,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是涉及侵害宗教自由權但不能因為宗教自由權而免除兵役,以下是關於這次事件得解決
立法院於89年01月15日修正了《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明確規範,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同年8月3日,開始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實行「替代役」制度後,才真正的解決了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服兵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