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食業者甲得知櫃臺員工某乙為同性戀者,即以「顧客不喜歡同性戀者」為由要求乙離職。甲之行為是否牴
觸性別工作平等法?
(A)違法。此乃基於性傾向歧視之解僱行為
(B)合法。雇主有自行決定解僱與否之權利
(C)合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僅處理「男女平等」,而與同性戀性傾向無關
(D)違法。甲應先向主管機關核備之後,方得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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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66), B(77), C(191), D(154), E(0) #235657
統計: A(23066), B(77), C(191), D(154), E(0) #235657
詳解 (共 3 筆)
#511801
| 第 11 條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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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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