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證、書證之調查,下列何者有誤?
(A)證物應出示被告,令其辨認
(B)如證物為書面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C)只要以卷宗內之筆錄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之
(D)如被告不解該筆錄之意義,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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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56), C(1863), D(202), E(0) #220077

詳解 (共 8 筆)

#525938
(C)錯的原因應該是"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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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18
第 164 條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5 條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5-1 條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 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 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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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86

第 164 條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5 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
第 165-1 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 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 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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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99
因為法院是公開審理,所以有些不堪入耳的話還是不要講出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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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50

有關隱私的部分大聲唸出來,那被害人會受二度傷害...特別是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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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07

(C)錯在應向被告宣讀之
因為可以選擇宣讀告以要旨
兩者擇一   不是一定要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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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10
宣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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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10
所以C是錯在,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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