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考試及格人員,其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何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A)高等考試及格人員
(B)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C)初等考試及格人員
(D)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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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32), C(19), D(15), E(0) #3189744

詳解 (共 5 筆)

#6004630
純法條題~依任用法規定,僅有高考及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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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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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51
一、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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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54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1﹞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4﹞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5﹞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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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376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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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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