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處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B)須經勸阻不聽者,方得加以處罰
(C)該行為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定
(D)不服裁定者,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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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268), C(404), D(2713), E(0) #1552463

詳解 (共 10 筆)

#3344921
8FSummerbaby Ha錯囉
社會秩序維護法 
5ea6b760a865c.jpg#s-1024,274

是向普通庭提起抗告,依據45條送往簡易庭裁定,若有不服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提起抗告,所以抗告是普通庭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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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才得提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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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罪章,只有一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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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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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而且要)經勸阻不聽者。 這樣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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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a6b74d09c05.jpg#s-102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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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85條第1項第4款第45條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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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得處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正確

 


(B)須經勸阻不聽者,方得加以處罰

 

正確

 

(C)該行為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定

 

正確 

 



(D)不服裁定者,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被裁定人、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提出於原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針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

(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移送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做成裁定書)


I.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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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II.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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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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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裁定不得再抗告
D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  (調查、)  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維法第43條

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社維法第43條

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應即做成處分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A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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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82
不服 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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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613
請問不服是普通庭抗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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