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 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 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A)類推適用
(B)擴張解釋
(C)當然解釋
(D)目的性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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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6), C(32), D(172), E(0) #3791181
統計: A(19), B(46), C(32), D(172), E(0) #3791181
詳解 (共 4 筆)
#7277145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 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 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A) 類推適用❌
- 用於法律「有漏洞」(沒規定)時,比照適用性質類似的條文。
- 本案是有規定但規定太寬,而非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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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擴張解釋❌
- 當法律字義「太窄」,無法涵蓋立法目的應包含的範圍時,將字義擴大解釋。
- 本案是字義太寬,剛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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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然解釋❌
- 根據事物性質,認為某種結論是不言而喻的(如:禁止踐踏草坪,當然也禁止在草坪上挖洞)。
- 本案涉及的是法律適用範圍的限縮,而非邏輯上的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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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目的性限縮解釋✔️
1. 何謂目的性限縮解釋?
當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涵蓋範圍太廣),導致某些案件在文字上雖然符合,但在「法律目的」上不應該被包括進去時,我們透過解釋,將這些不符合立法意旨的案件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
2. 題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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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代理乙接受甲自己的贈與,文字上確實屬於「自己代理」。 該條文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避免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小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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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送手錶給小孩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完全沒有利益衝突,也不會損害小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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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本案不違背立法目的,就不應該受到《民法》第 106 條的限制。因此,我們將「純獲利益」的情況從 《民法》第 106 條的適用範圍中限縮(剔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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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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