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程度最低?
(A)司法訴訟程序
(B)刑事調查程序
(C)國會立法程序
(D)公務員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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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 C(127), D(85), E(0) #3791187
統計: A(10), B(22), C(127), D(85), E(0) #3791187
詳解 (共 4 筆)
#7277007
下列何者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程度最低?
(A) 司法訴訟程序❌
司法訴訟程序(高):
- 司法審判必須符合「公平審判」的原則。
-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要求法院必須公正、中立,且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舉證與辯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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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事調查程序❌
刑事調查程序(最高):
- 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與「生命權」,這是憲法保障最嚴密的部分。
- 因此,刑事程序要求最高度的正當程序,包括:令狀原則、緘默權、律師陪同權等(參考釋字第 384、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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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會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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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立法院)是民意代表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國會內部的議事運作享有高度的「國會自律權」。只要立法程序不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條款(如:人數比例、讀會程序),司法機關(大法官)通常會予以尊重,不會介入其具體的議事程序是否符合嚴謹的對抗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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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是「對外、一般性、抽象」的法規制定過程,並非針對「特定個人」的基本權直接進行剝奪(如審判或處分),非處分性質,因此其正當程序的要求與針對個人的程序(如 A、B、D)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D) 公務員懲戒程序❌
公務員懲戒程序(高):
- 過去公務員懲戒被認為是內部管理,但大法官透過多號解釋(如釋字第 396、491 號)強調,公務員懲戒涉及人民「服公職之權」,因此必須「司法化」與「程序化」。
- 其程序要求應比照司法審判,包括給予申辯機會、由公正組織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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