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初任各職務人員,如未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得在下列何種範 圍內予以權理?
(A)同官等高二職等
(B)同官等低一職等
(C)不同官等低一職等
(D)不同官等高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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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90), C(8), D(7), E(0) #2592856

詳解 (共 2 筆)

#509827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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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70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初任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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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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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官等高二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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