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者應先予撤職。此處所謂撤職,係指下列何者?
(A)免職
(B)停職
(C)休職
(D)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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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80), C(29), D(4), E(0) #2592861
統計: A(81), B(280), C(29), D(4), E(0) #2592861
詳解 (共 4 筆)
#5098311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參考:http://www.skyman.url.tw/note/D-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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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780
本題於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已刪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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