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德思(P. Peter)曾提出三項判準,來檢視人是否成為「全人格的受教者」(an educated man),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此受教育者,他的言行、舉止、判斷、和感受…等等,都應該是可欲的
(B)此受教育者,他所學到的知識能幫助他建立自己的處世態度
(C)此受教育者,應該接受最符合時代需求的實用知識與職業的技術訓練
(D)對於此受教者,應採取「教育即誘導」(Education as initiation)的觀念,使學習者接受他人的誘導,進而學習成為一位全人格的受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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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198), C(2462), D(1631), E(0) #79115
統計: A(487), B(198), C(2462), D(1631), E(0) #79115
詳解 (共 6 筆)
#301410
(A)合認知性 合認知性的教育包含了認知、理解的能力
(B)合價值性 藉由教育將有價值的事物,傳遞給投入其中的人,建立自己的處世價值態度
(C)不宜由外在價值來訂定教育的目標
(D)自願性?? 施教者和受教者彼此之間要有共識,受教者要有意願接受施教者的誘導,才能使教學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http://blog.xuite.net/wujunsam/eduphi/1519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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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94
記得皮德思注重內在目的,認為教育價值為重,不是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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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79
德思(R. S. Peters)在〈教育即啟發〉(Education as initiation)一文裡,便強調教育活動兼具「工具性」與「本質性」兩種價值,教育並不是因為外在目的而存在,而是教育本身便具有自存的價值,皮德思並進一步闡釋教育與訓練的不同:「『教育』這個概念,並不像訓練或演講等活動那樣,標定了某種特殊的活動歷程,而是就訓練等各種活歷程,提出應當依循的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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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53
倫敦路線是學界常用來稱呼皮德思和赫思特為首的教育哲學研究社群,兩人合著的<<教育邏輯>>一書,指出哲學所從事活動有二,一是概念分析,一是為知識、信念與活動尋求良好的支持理由。
皮德思於<<倫理學與教育>>指出三個教育規準:
1.合價值性:教育是一種價值傳遞的活動,能使受教者認同、熱愛價值。認為教育教價值應以「內在目的」為重,亦即教育首重教人成「人」(健全的人)的目的,外在目的之追求(例如職業)為次。過度強度外目的,必使教育淪為一種訓練,如職業訓練。
2.合認知性:教育內容和過程,應該協助學生在知識、理解力和認知視野上得到擴展。強調知識要深度和廣度兼具。深度的認知教育有三項特色:第一,是使學生能知其所然,而又知其所以然,能進又能出,能具體舉例又能瞭解原理原則,亦即學生心靈會變得「更具體且更抽象」。第二,是使學生產生內在的改變。第三,合認知性的教育注重博雅精神,以培養苼的通觀能力為主,讓學生可以得到全人的發展,不只是成為一個訓練有素的專家或技術人員。
3.合自願性:若干使學習者缺乏應變性和自願性的活動(例如洗腦和單向思想灌輸)不應該在教育上被採用。反對完全忽視學生思維
詳細資料:
英國哲學家皮德思提出教育哲學有四大目標或任務
- 1.教育特定概念進行分析。
- 2.將倫理學與社會哲學應用到可欲的教育內容與程序的假設上。
- 3.對教育心理學家所使用的教育方法,檢驗其概念架構與假設。
- 4.從教育哲學的角度來檢驗課程的內容與組織,以及學習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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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483
開拓學生視野,將注意力引導到公共傳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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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701
價值性:要符合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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