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受憲法明定不得連任?
(A)總統
(B)立法委員
(C)監察委員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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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56), C(543), D(8097), E(0) #404510
統計: A(125), B(56), C(543), D(8097), E(0) #404510
詳解 (共 8 筆)
#1595489
回6F:法官是指法院的法官為終身職,大法官是在司法院解釋憲法的,不是在法院做判決的法官,任期是8年且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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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516
| 第 7 條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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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773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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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92
憲法93監委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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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55
謝謝,但93條受憲增7凍結(非部份),任期相同但連任部分沒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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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06
請問監察委員得連任有法條明文規定嗎?((新聞有報得連任不過沒找到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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