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法律,原則上係對不特定人之權利義務所為之抽象規定
(B)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因具有法律之形式,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C)若法律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D)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禁止立法者衡酌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 定法律概念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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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18), C(1311), D(119), E(0) #3563943
統計: A(129), B(118), C(1311), D(119), E(0) #3563943
詳解 (共 6 筆)
#6685229
(C)釋字793號: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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