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預算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種基金」的範疇?
(A)營業基金
(B)作業基金
(C)統籌分配稅款基金
(D)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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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695), C(2617), D(201), E(0) #1668255
統計: A(362), B(695), C(2617), D(201), E(0) #1668255
詳解 (共 6 筆)
#2437926
※預算法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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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900
特別基金口訣:業務信業(可)入資
營業/債務/信託/作業/特別收入/資本
營業/債務/信託/作業/特別收入/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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