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國憲法上關於基本權利保障,其中何者在大法官憲法解釋中,曾被稱之為具有「憲法保留」性質?
(A)人身自由
(B)言論自由
(C)生存權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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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2), B(507), C(762), D(413), E(0) #682559
統計: A(6102), B(507), C(762), D(413), E(0) #682559
詳解 (共 5 筆)
#1014579
釋字636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其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考其意旨,係指國家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所謂法定程序,依本院歷來之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者,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所踐行之程序,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審查本條例感訓處分與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管訓處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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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81
所謂憲法保留,表示此等事項攸關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直接用憲法規定,甚至不容許讓立法者用法律來做變更(此稱為國會保留),最好的例子就是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裡面的許多要件都直接在憲法作了限制,例如24小時,需經法院審問等等,都是不容許讓立法者用法律把時間縮短為12小時或是不用經過審問等等。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219000013KK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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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268
釋字636的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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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463
參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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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639
釋字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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