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老王因細故與小李發生爭執,進而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老王請里長陪同向小李道歉,並約定由老王負擔醫藥費,而小李則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訟。依上述內容判斷,雙方的約定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A)調解
(B)仲解
(C)和解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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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6), B(93), C(5782), D(9), E(0) #171324
統計: A(1666), B(93), C(5782), D(9), E(0) #171324
詳解 (共 10 筆)
#211735
當初我在做題目也分不清楚,經過自己整理後發現:
調解:1.須經由 調解委員會(設在鄉鎮市區公所) 2. 調解內容只能是民事或是刑事的告訴乃論之罪 3. 調解書經由法院核定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和解:分為兩種 1. 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2. 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有等同確定判決之效力
小小淺見,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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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84
調解:指當事人權益受損時,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以平息爭端。
和解:指當事人雙方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情況下,理性溝通、相互妥協與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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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452
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訟不等於"撤銷"刑事訴訟喔,所以根本還沒進司法程序,
這邊不用記那麼複雜,沒有去調解委員會就不用選調解,
和解有訴訟上跟訴訟外,差別只在一個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一個僅具民事契約效力。
這邊不用記那麼複雜,沒有去調解委員會就不用選調解,
和解有訴訟上跟訴訟外,差別只在一個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一個僅具民事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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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40
和解契約區分為「一般性的和解契約」(訴訟外之和解),與「裁判上的和解契約」(訴訟上之和解)。
訴訟外之和解與民法契約相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此項契約,尋求訴訟之管道解決。
訴訟上之和解,其效力就形同法院的裁判一樣,稱之為「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確定判決,就是法院最後裁判。除非有裁判無效(違法裁判)或得撤銷(受詐欺或脅迫)等原因,通常任何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再針對和解筆錄有任何爭執→若有人不依有效的和解筆錄履行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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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57
和解是一種由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方法,可分成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
調解的作用是讓各有關人士共同謀求辦法,解決爭端。調解能找出令雙方滿意的共同基礎去解決爭端,使他們不再受爭執所困擾。
調解的作用是讓各有關人士共同謀求辦法,解決爭端。調解能找出令雙方滿意的共同基礎去解決爭端,使他們不再受爭執所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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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66
民法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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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68
調解屬自願參與,由一名受過訓練和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這是我找到的
不是調解的原因是因為里長沒有受過訓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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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660
里長≠鄉、鎮、市、區公所.........所以不成立「調解」這個條件
如果里長=鄉、鎮、市、區公所,那這幾個機關可以打包起來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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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46
而小李則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訴<<重點應該在題目的這一句.
可見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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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38
我想,關鍵字大概就是「依上述內容判斷,雙方的約定在法律上稱為什麼?」中的「約定」二字吧?
約定,想到民法第736條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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