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其實施程序為:
(A)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其他部會首長不受不信任案之影響
(B)不信任案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
(C)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不但是對人,也是對政策的不同意,故以秘密投票表決
(D)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通過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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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204), C(11), D(1044), E(0) #875429
統計: A(107), B(204), C(11), D(1044), E(0) #875429
詳解 (共 3 筆)
#148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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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不信任: 1/3連署、全體1/2贊成(記名投票)
立法院院會議案: 1/3開議、出席1/2決議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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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799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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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45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其實施程序為:
(A) 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其他部會首長不受不信任案之影響❌
(B) 不信任案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
(C)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不但是對人,也是對政策的不同意,故以秘密投票表決❌
(D)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通過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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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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