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不應公開
(B)被告無緘默權
(C)傳喚被告須有傳票
(D)被告無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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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 C(860), D(9), E(0) #875422

詳解 (共 2 筆)

#1344134

A)偵查不公開

BD的答案與程序無關,是被告本身的權力

                         

補充

B)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不說不答的合法防禦權利。白話點來說,就是可以在應訊時不回答問題。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但是!!!!緘默權可不是天下無敵!法律雖明定保障緘默權,但不是指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恣意選擇回答或不回答的權利。若是選擇性地行使緘默權,有時候講、有時候不講,這樣的態度雖然在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被告自白陳述的證明力會備受質疑,可信性程度也會受影響,該證詞甚至可能不為採信。因此,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審慎運用,以避免反過來害了自己。

 

C)這個有點多不看也不影響啦  直接背答案即可

https://www.moj.gov.tw/fp.asp?xItem=26627&ctNode=96&mp=001

D)

這篇文章不給複製XD

有興趣的請點進去看

 

http://blog.xuite.net/damonwhk/blog/204804689-%E8%B2%B3%E3%80%81%E8%BE%AF%E8%AD%B7%E4%BA%BA%E7%9A%84%E7%A8%AE%E9%A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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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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