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關於特種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傳銷、郵購買賣
(B)在猶豫期間內消費者不需任何理由皆可要求退貨
(C)消費者享有一個月的猶豫期
(D)消費者在猶豫期間內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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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 C(152), D(22), E(0) #295323

詳解 (共 3 筆)

#783773
  1.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因此 (十九條第一項),原則上,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接到郵寄的商品七日內,均可不需任何理由退貨!退貨時,消費者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或任何手續費)!但是,退貨的前題是商品必須原狀退回(或可回復原狀)! 

另外,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十九條第二項)! 

當消費者於『猶豫期』的期間內退回商品時,雙方的買賣契約當然就解除了!不過解除買賣契約後接著就是『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問題!關於損壞賠償的規定,若廠商的約定比較民法259條的規定對消費者較不利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十九條三項)! 

  1. 綜合以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的規定:
  2. 當消費者不願購買該項商品時,於接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可不需理由退貨!
  3. 商品『原狀』退回時,廠商必須全額退費!並且不能向消費者要求運費或商品的部份價金!
  4. 商品『可回復原狀』退回時,廠商原則上不得請求消費者賠償!即使廠商可以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也要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5. 商品若『不可回復原狀』時,那麼廠商向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答案應該是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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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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