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下列何種官等職等之職務?
(A)薦任第八職等
(B)薦任第九職等
(C)簡任第十職等
(D)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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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10), C(17), D(2), E(0) #707297
統計: A(65), B(510), C(17), D(2), E(0) #707297
詳解 (共 3 筆)
#1463386
任9: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所具職等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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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37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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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580
請問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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