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補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B)所遺任期不足三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C)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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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1), B(536), C(1194), D(263), E(0) #880410

詳解 (共 10 筆)

#1123252
回樓上nevertears:你的問題是代理人如何產生?針對這個問題無法回答很詳細,從法的角度來看,倒是有端倪.
直轄市長有代理的情況有兩種,
第一種情況直轄市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就是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第二種直轄市市長停職,則是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不能代理或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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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95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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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42
地制82條-III但書: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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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9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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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465
用實例來記憶就是現在的臺南和高雄,他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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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995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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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229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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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118
回樓上一個是老子不想幹了一個是老子不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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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123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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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463
請問辭職跟去職的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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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1456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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