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
(A) 原處分機關僅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B)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撤銷之
(C)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D)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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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8), B(325), C(341), D(199), E(0) #403866
統計: A(6228), B(325), C(341), D(199), E(0) #403866
詳解 (共 4 筆)
#671822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不代表法定救濟期間結束前不可以撤銷,所以(A)說「僅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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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479
A:[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119條所列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受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119條所列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受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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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691
第 121 條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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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635
A B---> 117
C----> 121
D---->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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