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某銀行之經理人於辦理某基金業務涉嫌違法,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該銀行解除該違法經理人之職務。若該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採取何種手段督促其履行?
(A) 直接強制
(B) 怠金
(C) 代履行
(D)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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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2343), C(380), D(38), E(0) #403858
統計: A(303), B(2343), C(380), D(38), E(0) #403858
詳解 (共 10 筆)
#588854
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 屬於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而不為者...所以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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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18
to 5F: 先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後
才能採取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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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28
主管機關不能強制亂開除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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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7
我只知道c 因為公務員不可能代替經理人被解除職務,所以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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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5565
整理6樓
先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後才能採取直接強制(§行程法32)
因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怠金(§行程法30)
先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後才能採取直接強制(§行程法32)
因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怠金(§行程法30)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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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48
請問A為什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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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665
7樓讓我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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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90
這題可以幫忙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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