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不包括下列何者?
(A)財政目的或政策
(B)租稅主體與租稅客體
(C)租稅優惠
(D)稅基與稅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7), B(84), C(809), D(128), E(0) #981825

詳解 (共 2 筆)

#143130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
(一) 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43
0
#3917044

何謂「租稅法定主義」?

所謂「租稅法定主義」,又稱「租稅法律主義」,其法源依據是前述的《憲法》第19條規定:其乃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繳納的優惠,舉凡應該用「法律」明定或「法律」本予規定的租稅項目,原則上就不得比照、比附援引或類推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或者另以「命令」作不同的規定,或甚至於增列「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1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5387
未解鎖
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 及 租稅減免...
(共 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