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所為下列行為,何者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A)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 地目之限制」之註記
(B)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將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C)戶政機關以催告函通知甲辦理戶籍撤銷登記,否則將依法逕為登記
(D)公務人員經評定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3), B(139), C(681), D(2798), E(0) #3274973
統計: A(523), B(139), C(681), D(2798), E(0) #3274973
詳解 (共 7 筆)
#6390825
(A)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 地目之限制」之註記
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註記為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針對事實行為應用「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做成未註記之登記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ㅤㅤ
27
0
#6252467
(B)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將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決議:
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透過會員選舉產生(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參照 ),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體 法第 54 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立法意旨,係 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 (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 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 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 非行政處分。 故將職員簡歷策報請主管核備之性質,屬觀念通知 非行政處分
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