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B)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C)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D)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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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26), C(467), D(3309), E(0) #3274969
統計: A(59), B(126), C(467), D(3309), E(0) #3274969
詳解 (共 6 筆)
#6230472
(A) 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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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同7月17日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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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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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指公務員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國家為維持官紀,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者。
懲處,指公務員平日之工作成績、操行、學識、才能,由主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所為之懲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如下:
1、處分事由
(1) 懲戒
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或其他廢弛職務之行為。
(2) 懲處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質上與懲戒原因並無實質差異,但丁等免職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條件,分別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及第12條第3項定有明文。【考績現在算是懲戒喔,可以走復審】
2、處分種類
(1) 懲戒
保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其中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職和記過。(公懲法第九條)
(2) 懲處
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政務人員無考績,故不適用懲處。
3、處分程序
(1) 懲戒
除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之記過及申誡由主管長官逕行為之外,九職等以上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判決;或由主管長官將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者直接移送懲戒法院,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
(2) 懲處
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兩種方式,平時考核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考績分數以定等級,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應設考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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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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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之記過及申誡由主管長官逕行為之外,九職等以上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判決;或由主管長官將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者直接移送懲戒法院,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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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 法規名稱: | 公務員懲戒法 |
|---|---|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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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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