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該機關應於 3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B)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C)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D)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相對人遲誤者,其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皆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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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0), B(161), C(117), D(334), E(0) #3460501
統計: A(1230), B(161), C(117), D(334), E(0) #3460501
詳解 (共 8 筆)
#6486038
關於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該機關應於 3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法定的移送期間是10日,而非30日。因此,本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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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 1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A)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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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 這條文明確規定了處分機關發現告知錯誤時的更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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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B),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D)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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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 這表示,即使人民因為機關的錯誤而向錯的機關提出不服,其提出不服的時間點仍以最初向錯誤機關提出的時間為準,不會因為後續的移送程序而導致權益受損(例如超過法定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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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相對人遲誤者,其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皆得聲明不服✔️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這提供了一個最長一年的補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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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450
(A)行程法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C)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B)(D)行程法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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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497
(A)
行政程序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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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305
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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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182
(A) 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該機關應於 3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 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致相對人遲誤者,其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皆得聲明不服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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