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上仍為有效
(C)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即應確認之
(D)無效之行政處分未經確認無效者,仍發生規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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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51), C(233), D(1269), E(0) #3460502
統計: A(144), B(151), C(233), D(1269), E(0) #3460502
詳解 (共 6 筆)
#6486035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這表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主動地、依自己的權限來確認某個行政處分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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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上仍為有效✔️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這就是「部分無效原則」。
- 除非無效的部分是整個處分的關鍵核心,導致其他部分無法單獨存在,否則原則上只有瑕疵的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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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B)。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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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即應確認之✔️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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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 1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A)。 2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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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效之行政處分未經確認無效者,仍發生規制效力❌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無效的行政處分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它不具備任何效力,包括規制效力、存續力、公定力等。即使未經確認,它本質上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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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1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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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500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
1.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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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025
13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程序法113)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上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112)
(C) 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即應確認之(行政程序法113)
(D) 無效之行政處分未經確認無效者,仍發生規制效力->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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