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農育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B)抵押物不得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提供
(C)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物滅失而受有之賠償金取償
(D)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因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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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0), B(172), C(585), D(542), E(1) #159209
統計: A(2760), B(172), C(585), D(542), E(1) #159209
詳解 (共 10 筆)
#16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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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601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以下給13F胡愛晏參考
民法第899條III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這裡提到的給付義務人,是指對於動產質權負賠償責任之人,比如說:保險公司對於出質物負有保險賠償金的責任,但是出質人跟保險公司串謀故意毀損出質物,而使得質權的價值減少,對此,質權人可請求出質人交付質物或提存出質人所收受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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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07
就我所打的第二段中間所打的,如果有賠償金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押權沒有不見,轉成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
若要條文翻譯成普通語的話整條是說:
抵押權會因物爆掉而不見,但如果物之所有權人因為東西被打爆而有一筆賠償金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抵押權不會不見(因轉成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不在此限的意思是說不會因為東西被打爆而真的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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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75
目前永佃權已被農育權取代。
我國農業刻面臨各種不同挑戰,行政院農委會現正積極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實施土地改革後,實務上使用永佃權之機會偏低,且設定永佃權將造成土地「所有權」與其「用益權」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亦不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刪除永佃權章後,另創設「農育權」取代。物權編新增訂之「農育權」章將扮演重要的角色,使「小地主」及「大佃農」皆能有效受物權絕對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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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98
(B)(C)得
(D)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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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066
(B)抵押物不得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提供
(C)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物滅失而受有之賠償金取償
(D)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因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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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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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28
民法真的很需要有人翻譯成白話文或舉例><'' 感謝Noeru大大,這樣解釋讓人一整個明瞭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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