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我國司法審級制度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司法二元制,分為行政訴訟及普通訴訟
(B)不論是行政訴訟或普通訴訟,皆採三級三審
(C)公務員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與憲法第 16 條有所違背
(D)行政訴訟之三級分別為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統計: A(4233), B(225), C(749), D(1950), E(0) #1858250
詳解 (共 9 筆)
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
(A)採司法二元制,分為行政訴訟及普通訴訟→正確
分為司法普通系統(包含民事、刑事)以及司法行政系統
(B)不論是行政訴訟或普通訴訟,皆採三級三審→錯誤
行政訴訟制度採三級二審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C)公務員之城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與憲法第16條有所違背→錯誤
釋字第396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一段
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
(D)行政訴訟之三級分別為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錯誤
台灣僅有→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地方行政法院
(C)公務員之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與憲法第 16 條有所違背
釋字396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然許宗力大法官認為有違憲之虞,並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業於109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9年06月10日總統公布)
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體現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揭示之精神,賦予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之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司法院爰擬具「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故109年6月10日之後,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之後,(C)選項有可能是錯誤的。
。
(D) 目前是正確=> 111/5/31 已修法
現行體制=> 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改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又 新行政訴訟法
3-1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稱 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稱 地方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