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有關幼兒園環境設施設備的敘述,下列何者有錯誤?
(A)幼兒園及其分班使用樓層建築者,不得使用四樓以上之面積
(B)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C)如果幼兒園及其分班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其所設置之欄杆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
(D)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的洗手臺,其高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統計: A(493), B(63), C(2680), D(470), E(0) #2149085
詳解 (共 7 筆)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1條
一、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6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A
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B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第 11 條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C
(*第21條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第 24 條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