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總數達 30 人以上,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總額
共有 16 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委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A)5 人
(B)6 人
(C)7 人
(D)8 人
統計: A(265), B(655), C(96), D(1755), E(0) #1626268
詳解 (共 9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 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 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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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