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我國修改憲法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C)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D)經大法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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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55), C(224), D(4599), E(0) #631226

詳解 (共 3 筆)

#907247

憲法增修條文§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A)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B)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C),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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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318
 此題是有關我國修改憲法程序,跟大法官審議無關。
大法官會議: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憲法法庭: 1.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送交憲法法庭} 
      2.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補充~大法官任期8年,共15人~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總統任命~!!!   (Yahoo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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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108

D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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